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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整合麻醉类、产科类、妇科类和血液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 1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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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5〕48 号)、《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58号)等文件要求,对我市麻醉、综合诊查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和价格核定,草拟了《关于规范整合麻醉类、产科类、妇科类和血液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12月12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附身份证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

    邮箱:j466756684@163.com 

    通讯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1号永州市医疗保障局16楼1611

    邮编:425000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日

    附件1

关于规范整合麻醉类、产科类、妇科类和血液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5〕48 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麻醉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57号)等文件要求,对我市现行麻醉、产科、血液、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调价

    全市新增麻醉类项目27项、产科类项目45项、血液类项目15项、妇科类项目98项,废止现行麻醉类项目16项、产科类项目37项、血液类项目20项、妇科类项目125项,修订1个产科类项目、3个麻醉项目和手术治疗的大类说明。规范后的麻醉、产科、血液、妇科类项目政府指导价为全市各价格类别的最高指导价。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麻醉、产科、血液、妇科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有关项目价格、废止、修订及医保支付政策详见附件。

    二、规范项目执行

    (一)项目兼容。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二)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三)可收费医用耗材。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四)加收项目。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其中项目单价含时长加收。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会阴裂伤修补(限3-4度)”和“02宫颈裂伤修补”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儿童加收”和“11危重患者加收”可以同时收取。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的,视为同一序列。

    (五)其他。1.进行联合麻醉时,2小时内主要麻醉按全价计费,辅助麻醉按定价的50%计费;2小时后只按主要麻醉进行时长加收。2.分娩镇痛不得与椎管内麻醉同时计费,但顺产失败转剖官产术除外。剖官产过程中开展的麻醉操作视同第二次麻醉,重新计算麻醉时长,一是若重新穿刺、置管或变更麻醉方式,按对应的麻醉收费项目原价收取麻醉费用,可另行收取对应麻醉及相关操作、耗材费用;二是若仅在原硬膜外置管中调整剂量,2小时内按“椎管内麻醉”项目价格的50%计费,“每增加1小时加收”等加收标准仍按“椎管内麻醉”项目说明栏中的标准执行。3.麻醉计费时间应结合麻醉监测记录,从麻醉开始至麻醉结束(含麻醉恢复室复苏阶段),计费时间从实际实施麻醉开始,到撤除麻醉监测系统结束。

    三、有关要求

    (一)协同配合,加强监管。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有序完成立项指南落地和调价工作,主动联合市场监管及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价格行为,强化基金监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跟踪评估,积极应对。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实施立项指南对接及调价后,应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付变化情况,认真研究价格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三)稳步实施,防范风险。立项指南落地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预判,做好预案,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把工作做细、做稳、做好,要做好舆情分析以及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为改革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 年。

    附件2

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58号)文件要求,对我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

    (一)规范设立“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6个,制定全省最高政府指导价和通用型项目基准价,同步明确医保支付政策,详见《永州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附件1)。废止已被整合的“挂号费”等69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永州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附件2)。

    (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二、项目执行和管理

    (一)市场调节价项目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以实际成本为依据合理制定本院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向所属地医保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并通过多种途径向患者做好价格公示。

    (二)床位费和基层项目的管理。考虑当前我市床位费价格与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差异大、基层医疗机构诊查费价格偏低、以及价格波动对患者医疗费用的普遍影响等因素,我市今年没有价格调增空间完全落实床位费及基层医疗机构诊查费项目价格,待下步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或专项)调整中,再视情调整相应项目价格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执行的跟踪监测。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要适时开展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的政策解读,做好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持续关注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对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服务频次、费用变化的影响。

    (二)规范项目开展和收费。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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