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等文件规定,医药企业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因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等,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应主动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具体信息。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领取对象
案源线索共涉及20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详见采购平台公告栏)。
二、领取要求
相关企业须委派本企业正式员工,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于2026年4月10日17:00前,至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服务前台现场领取《医药价格和招采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三、送达规定
请相关企业务必在规定时限内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相关企业应按要求配合做好后续问询工作,履行相关义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