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企业:
为全面落实药品挂网政策,提升药品价格常态化治理水平,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开展国家1—8批集采相关药品风险预警标识价格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要求
(一)调整范围
已在招采平台挂网,属于国家第1—8批协议期满接续集采未中选药品。
(二)调整标准
1.国采未中选药品已过评的,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
2.国采未中选药品是参比制剂的,高于同通用名药品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最高挂网价超过黄标价格的,以黄标价格为锚点,暂不执行红标预警标识。
3.国采未中选药品未过评的,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
二、调整方式
相关产品已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在系统中完成红黄标识。企业可登录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s://fuwu.xjylbz.cn/#/Index)“药品交易结算”—“国家集采带量产品监测”查看相关药品的参照价格。企业可参照系统内提示的参照价格,在“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提交调整后的挂网价格。红黄标识实行动态调整,企业主动降价消除价格风险的,系统将于次日自动调整风险标识。对系统提示价格有异议的,请于4月30日前在招采系统“药品交易结算”—“目录管理”—“挂网价格日常澄清”模块内递交申诉材料。
咨询电话:0991—8802195(价采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