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药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压实集采(挂网)药品生产企业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确保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督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提高配送时效,及时处理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对无法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不按协议供应的医药企业,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信用评价,现就关于全省第四季度药品配送情况进行通报如下。
一、药品配送情况
二、配送企业配送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
对连续3个月配送率低于90%的12个药品的生产企业进行通报(详见附件),并依据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级。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