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精神,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33号)精神,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对医保支付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规范整合我市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删除“挂号费”等509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计算机图文报告”等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和支付政策总体平移的原则,将177个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A型超声检查”等126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等51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
三、适用对象
规范整合后的项目适用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适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除门诊诊查费及相应项目外,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照相应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标准执行。根据《关于明确全市民营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等项目收费及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舟医保发〔2020〕38号)精神,“门诊诊查费〔含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门诊诊查费(护理门诊)、门诊诊查费(便民门诊)〕”,民营医院不高于10元/次,诊所(包括门诊部等)不高于5元/次;其相关衍生项目“门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民营医院不高于20元/次,诊所(包括门诊部等)不高于15元/次。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0日起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单元,是医疗服务计价、执行、评价的基础。
六、新旧政策差异
将我市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国家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落地项目,并同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梁伟
联系电话:0580-228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