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备案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结合实际,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制定了《南宁市医疗器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随着医疗器械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市医疗器械备案数量持续增长,备案后的监管任务日益繁重。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备案资料不规范、备案人失联、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等新情况、新问题。同时,现行法规规章对取消备案等后续监管环节缺乏明确、统一的程序性规定,给基层执法带来较大困扰。本《实施细则》旨在贯彻落实法规规章中关于备案监管的具体要求,细化监管流程,规范、统一监管程序,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的具体措施。
二、制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章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界定备案事项内容,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备案”(共6条)。梳理医疗器械备案的途径、要求。备案事项统一在广西政务一体化平台办理,实行线上办理,备案人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依职权取消备案”(共4条).具体细化各类依职权取消备案的情形、程序及所需证据材料等。
第四章“附则”(共3条)。明确适用层级、解释主体、实施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