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实施细则》针对协议处理、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构建了衔接机制,让三者各司其职、有序衔接、形成合力。
第一层衔接:经办机构与行政部门的内部衔接。
一是案件移送方面。明确协议处理可以先行,但不能替代行政处罚。而行政部门的处罚,则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行政法律责任追究,两者并行不悖。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即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经办机构通过协议处理即可纠正,无需移送行政部门。对于需要处罚的案件,经办机构在协议处理的同时,行政部门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确保法律责任的全面落实。
二是协议管理监督方面。协议管理处于行政监督之下,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规定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直接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这为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也强化了行政部门对协议履行过程的日常监督职责。
第二层衔接:医保行政部门与司法、监察机关的行刑衔接。
一是移送情形。《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列举了12种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包括组织参与类骗保行为、伪造变造类骗保行为、协助窝藏类违法行为、抵制抗法类行为,以及兜底性其他行为。医保部门在发现这些情形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形成法律震慑。
二是移送跟进。对于已查清违法行为事实的案件,医保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以落实行政责任。不能一移了之,以刑代罚。同时,如果行为涉嫌犯罪,如诈骗、贪污、受贿等,医保部门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反向衔接。当司法机关审理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不移送起诉或经刑事程序处理后仍需行政追责时,将案件移送回医保部门后,医保部门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这体现了行刑衔接的双向道,确保法律责任无缝对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