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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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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市监药处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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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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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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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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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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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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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5月7日收到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赤元市监案移【2025】YP001号”。称在办理钱兴华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钱兴华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经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钱兴华销售的肉毒素样品符合药品特征,应按药品进行管理,样品为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兴华不起诉。按照案件移送函和案件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立案条件,2025年5月15日,经领导批准立案,由李海波、李伟负责本案的调查处理。5月26日和6月13日执法人员李海波、李伟依法对钱兴华进行了询问。经调查,钱兴华对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移送过来的材料和事情均认可,同时保证从赤峰市公安局调查开始的那天就已经不再销售肉毒素,经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分局出具的赤公元(食)诉字【2024】380号起诉意见书中调查认定钱兴华的药品肉毒素销售记录为2023年8月30日,钱兴华向侯艳娟销售4盒“玉肉”肉毒素和一盒“白肉botulax肉毒素”合计人民币1075元。7月25号,钱兴华以每瓶280元的价格向鞠志敏销售2盒“白肉”botulax肉毒素。8月31日钱兴华以每瓶290元的价格向鞠志敏销售一瓶“绿肉”肉毒素。以上合计1925元。故违法所得为1075元+560元(280元×2盒=560元)+290元=1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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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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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兴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未注册的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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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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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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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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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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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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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1925元;3、罚款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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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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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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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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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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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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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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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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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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