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根据《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医保通〔2025〕27号)、《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昆医保通〔2025〕30号)、《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严格规范、公平公正、择优确定、有序准入的原则,现将遴选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受理申报资料
1.申报时间:本次遴选受理申报资料时间如下:
2026年4月22日—5月13日
2.办理地点:昆明市西山区医疗保险中心信息综合业务科(西山区春雨路188号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7楼1707办公室)
在受理申报资料期间,逐步对资料进行审核。申请机构提供的资料不全的、不符合规范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应在收到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未按告知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的,视为自主放弃申请。
(二)组织实地查验
对材料审核通过的申请机构进行实地查验,对申报情况进行核验。重点查看申请机构经营地点及设施设备、服务能力、人员资质等情况,《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现场核查表》须由申请机构和核查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三)开展机构评审
根据审核材料情况、实地查验情况,开展机构评审工作,确认遴选服务机构名单。
(四)公示遴选结果
评审完成后,将遴选结果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申请机构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遴选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由同级医保行政部门进行复评。
(五)签订服务协议
与遴选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定点服务机构名单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申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昆明市西山区行政区域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
(一)依法成立,获得卫健、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相关经营许可或登记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养老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具备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建立健全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五)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满足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管理和费用结算的需要;
(六)服务设施、设备器材、机构设置等能够保证护理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
(七)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正式运营并开展养老护理服务至少(含)3个月(以机构依法取得相关证照登记日期或取得从业规定备案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计算到递交申报材料时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八)机构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护理服务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或长期照护师技能等级证书等与长期护理相关的资格证书。机构取得相关资质执业人员数量不得少于 4人。从事一线长期照护服务工作人员必须全部取得相关执业资质,且执业地点须为该机构。并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九)申请为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包括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其经相关部门登记并能有效开展护理服务的床位数不得少于10张。
(十)申请为居家护理机构的,须同时至少配备或签约1名具备专业长期护理服务中级职称或以上资质的执业人员。
(十一)申请为养老机构(包括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须同时至少配备或签约2名具备专业长期护理服务中级职称或以上资质的执业人员,且执业地点须为该机构。
(十二)申请为医养结合机构(或具备医疗资质)的,须同时至少配备符合执业规定的医师和护士各2名。
三、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申报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2);
(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
(四)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机构地理位置缩略图等相关资料(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
(五)长期护理服务项目价格明细表(附件3);
(六)与第二条要求相匹配的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针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规范、操作规范。
(八)医养结合机构需提供: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护理区域床位张数证明;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养老机构需提供: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护理区域床位张数证明。
(十)居家护理服务机构需提供: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一)人员资质具体需提供:
1.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医务人员、护理人员花名册,医护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长期照护师证或相对应执业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居家护理机构与养老机构提供护理人员花名册、长期照护师证或相对应执业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符合法定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须提供参加本机构社会保险证明。不符合法定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须提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十三)健全的护理服务管理、财务会计、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内部考核、岗位培训、投诉纠纷处置等制度材料;
(十四)服务设施设备及开展长期护理服务必备的功能用房清单;
(十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证明;
(十六)其他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机构提供的资料不全的,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机构应在收到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齐。
四、不予受理遴选申请情形: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种植牙等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或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服务机构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定点服务资质,未满一年的;
(四)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的;
(五)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参加遴选,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六)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的;
(九)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名下有设立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机构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其他事项可直接与西山区医疗保险中心信息综合业务科联系。信息综合业务科电话:0871-68158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