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69号)要求,对我省现行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心脏植入式装置适配费”等12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微创手术”是指通过非传统正中切口进行开胸或腔镜手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胸骨切口、侧切口、腔镜入路等情况。
2.“再次手术”是指既往曾行心脏外科开胸或腔镜手术,因病情需要再次行心脏手术的情况。
3.手术项目若需病理取样,项目的价格构成中已包含标本留取和送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4.“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滑石粉、标签、中单、护(尿)垫、棉球、棉签、纱布(垫)、治疗护理盘(包)、治疗巾(单)、手术巾(单)、手术包、注射器、可复用的操作器具等。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二)停用“常规心电图检查”等17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2月9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