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山东省药品集采中选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6〕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2026年3月31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山东省药品集采中选结果在我市落地。
二、各区县局、市医保中心要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监督指导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按前期下发核对的约定采购量明细采购中选药品,按通知要求做好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同时面向社会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任务,面向临床科室和患者做好政策解读,消除患者使用顾虑,切实满足患者使用需求。
三、各区县局要强化集采全流程管理,对不按规定采购中选药品、不落实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强化管理,并在医保协议管理等方面予以处理。对中选药品供应困难的要及时了解情况,积极协调配送,切实保障中选药品的配备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