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主体:
为规范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工作,保障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工作实际,我中心制定了《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6年4月2日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省交易中心进行评标评审活动,并从海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的项目。
第三条 专家抽取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专家的抽取过程和结果,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参与专家抽取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泄露专家抽取过程、专家名单、专家联系方式、抽取专业类别、抽取人数等相关信息,确保评标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 省交易中心为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评标评审活动的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项目单位”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人、采购人;“项目监管部门”指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招标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第六条 项目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提交专家抽取需求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省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专家抽取必要的设备设施、场所,保障抽取过程监控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全程可追溯。
第七条 项目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项目开标结束后30分钟内提交专家抽取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提交。
第八条 省交易中心原则上当日16:30后不再受理专家抽取服务。
第九条 项目单位可自行申请抽取专家,也可委托代理机构抽取。专家抽取须遵守以下程序:
(一)项目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通过海南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及抽取系统提交专家抽取申请。
(二)项目单位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内容、技术复杂程度、专业性特点、所在区域等因素确定省专家库中对应的评标专业及备选专业、报到地点、抽取人数、回避单位、回避个人等相关信息,并提交“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公布的《专家抽取备案表》及相关材料。
(三)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人数不足时,项目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当于16:30前提交“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公布的《补抽备案表》申请补抽专家。若16:30后仍抽取不足的,择期重新提交申请,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四)省交易中心网上受理专家抽取申请,对提交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核验,通过后系统开始自动随机抽取,并由语音系统自动通知专家,对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发送手机提示短信。
(五)评标评审专家应于确认参加评标后,按短信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报到地点。
第十条 依法依规抽取确认的专家,除依法回避的情形外,项目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专家参加项目评标评审。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省交易中心根据原专家随机码及时进行补抽:
(一)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评审后,因故无法按时到场进行评标、评审,并向省交易中心说明情况;
(二)评标评审专家按规定主动回避或现场请假,并填写回避或请假理由;
(三)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专家报到时间以省专家库系统发送的短信通知上告知时间起算),经项目单位同意取消其本次评标评审委员会资格。
若补抽人数不足,项目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第九条规定的补抽程序及时补抽专家。
第十二条 原则上应从项目所属行业类别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为其他行业类别的专家库进行抽取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于项目开标时间2个工作日前,提交项目监督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工作实行专人专岗、专职负责,岗位应配备经过培训、能够熟练操作使用抽取系统并能处理异常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十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专家抽取按照《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省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