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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挂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6〕14号)

所属项目:2020年江苏省药品阳光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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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1号)要求,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和采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国家或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和药监部门生产监管要求。其中,仅符合其他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还应在江苏省药监部门完成跨省销售备案。

二、符合质量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价格不高于各省挂网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阳光挂网:

1. 挂网省份数量不少于3个且申报价格不高于本产品上一年度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平均价和中位价的;

2. 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数量不少于3家且不高于本产品上一年度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平均价和中位价的;

3. 申报价格不高于同品种阳光挂网产品最低价。

三、符合质量要求但不符合阳光挂网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在承诺挂网价格不高于本产品各省挂网价后,可申请按承诺价挂网并标注“承诺价挂网”。承诺价挂网中药配方颗粒,在符合阳光挂网要求后,可申请转为阳光挂网,但挂网价格还应不高于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平台采购最低价。医疗机构采购承诺价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时,应与企业议价,并在省平台登记实际采购价,实际采购价应不高于企业承诺挂网价。承诺价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情况,纳入网采率计算。

四、中药配方颗粒的挂网申请审核程序、平台采购管理要求等参照中成药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在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采购中药配方颗粒。自2026年11月1日起,对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未挂网中药配方颗粒费用,医保基金原则上不予结算。

六、本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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