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医疗耗材)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
(2)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到资格证明文件中)并出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并出示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24年或2025年度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开标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供应商是企业的,财务报告是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述指定年度整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印件至少须包括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2名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及盖章。)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意一种即可)。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需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税收缴费凭据;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需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凭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7)供应商应出具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8)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供应商为制造厂商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产品除外)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产品为消毒产品的需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合同包2(中药饮片)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
(2)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到资格证明文件中)并出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并出示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24年或2025年度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开标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供应商是企业的,财务报告是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述指定年度整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印件至少须包括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2名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及盖章。)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意一种即可)。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需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税收缴费凭据;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需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凭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7)供应商应出具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8)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应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含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及质量保证资料等;供应商为制造厂商的应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范围含中药饮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特许饮片需额外资质。
合同包3(医疗试剂)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
(2)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到资格证明文件中)并出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并出示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24年或2025年度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开标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供应商是企业的,财务报告是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述指定年度整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印件至少须包括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2名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及盖章。)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意一种即可)。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需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税收缴费凭据;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需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凭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7)供应商应出具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8)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供应商为制造厂商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产品除外)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产品为消毒产品的需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6)《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7)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8)《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9)《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