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品阳光挂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1号)》有关要求,现就落实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第三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范围 其他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国家集采药品除外)
二、标识规则 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等要求进行标识。
三、预警标识调整 如需调整价格的,企业可通过“省招采子系统-药品招采管理-阳光采购管理-日常申请调整”提交价格调整申请,省医保部门将定期动态调整风险预警标识。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