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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1年西藏自治区川藏药品省际

发布时间: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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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字〔2019〕40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公布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在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试行,试行期为2年。

二、在试行期内,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并保持价格稳定。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的试行价格,应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三、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等有关规定,及时将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发布在主要服务场所或官方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或我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2021年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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