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医药机构及医药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有关政策要求,强化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压实中选企业履约责任,畅通中选产品供应问题反馈渠道,健全供应保障闭环管理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集采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产品范围
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以执行期内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含接续,不含备供和第二备供)供应保障问题为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覆盖其他集采中选产品。
二、完善平台功能
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线“中选药品供应问题反馈模块”(以下简称“反馈模块”)。各市医保局、全省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及相关中选企业依托反馈模块,对供应保障问题的登记受理、核查反馈、惩戒约束等进行闭环管理。
三、细化操作流程
(一)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时,医药机构应先联系对接中选企业,经沟通协商无果后,再线上反馈相关问题。医药机构通过反馈模块选择对应中选药品品规,填报缺口时间、缺口数量、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上传医药机构出具的书面盖章材料。相关信息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二)同一地区同一药品出现相同断供情况,如已有医疗机构反映,反馈模块不再重复受理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的供应问题反馈。
(三)各市医保局应及时登录平台,对辖区医药机构提交供应问题事项进行初步核实(省属医疗机构提交事项由省医药采购中心负责),经约谈中选企业后问题仍无法解决的,通过反馈模块确认形成供应问题转办任务单。
(四)供应问题转办任务单通过平台发送至相关中选企业。企业在平台接收供应问题转办任务单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应问题处置,逾期未处理的将视为未解决。
(五)医药机构对中选企业供应问题解决进展情况及时跟进,并通过反馈模块予以确认。
四、做好结果运用
(一)平台对问题处置结果实行“红绿”双色标识管理。经医疗机构确认的“已解决”事项标识为绿色字体,“未解决”(含超期未处理)事项标识为红色字体警示。
(二)红色字体警示事项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范围。省医保局对红色警示企业采取专项约谈,并视情况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启动备供并报国家联采办备案等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如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