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按照《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文件(GDYJYPDL202501)》《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文件(GDYJYPDL202502)》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执行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采中选产品
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中选药品(附件1)
2.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药品(附件2)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2026年1月3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以上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首年采购周期自2026年1月31日至2027年1月30日。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中选限量产品仍应按中选/中选限量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品种如纳入国家组织集采范围,执行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结果。本次接续品种与国家第十一批集采重合的品种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
三、中选产品挂网及签订采购协议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完成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合同签订。
四、加强集采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管理
(一)参照联盟省份做法,将上述广东联盟两批次集采流标品种相关产品从我省药械采购平台集采药品目录中移出,纳入常规药品目录进行管理(流标品种详见附件3、4)。
(二)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项目:在采购年度内,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中选限量产品(不包括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协议采购量以及中选产品的增量部分合计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
中选限量产品(不包括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其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
(三)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项目:在采购年度内,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
五、落实带量采购政策措施
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区医疗机构集采执行情况的监测通报,将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考核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我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做好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及质量管理等工作,确保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