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生产范围应包含中药配方颗粒)注: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1.计划编号:51150226210200004761;
2.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500000.00元/年 。
3.监督部门: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监督、投诉受理部门电话:0831-8906110,地址: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高发路翠屏国资大厦 2-4 楼。
4.采购公告中采购需求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