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6〕74号
有关药品企业:
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等4批次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6〕10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采1—8批接续采购等3批次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6〕18号)要求,集采中选企业相关中选品种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按照非中选产品管理。现将相关产品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产品范围:国采第十一批、京津冀“3+N”化药接续集中采购、京津冀“3+N”中药配方颗粒接续集中采购、陕西联盟集中采购、国采1—8批接续采购项目中选企业相关中选品种未在“供应清单"内的我省挂网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详见附件)
二、申报时间:2026年4月17日-23日
三、申报价格要求:申报全国最低挂网价,并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
四、申报方式: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点击“登录(注册)”,选择“河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后,依次点击“招采子系统”—“药品招标管理”—“挂网价格信息管理”—“价格调整申报”,选择相应药品,填报相关信息,申报时间结束后,系统关闭,信息不可更改。
五、有关要求
1、企业要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确保申报价格真实有效。对于存在虚报、瞒报等不诚信和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未申报价格或申报价格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网处理。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