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联合体各方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如投标人合同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意向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所投产品生产企业参与投标的,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需包含中药饮片;涉及毒性中药饮片的,生产范围还需包含毒性中药饮片或毒性饮片); ②非所投产品生产企业参与投标的,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需包含中药饮片;涉及毒性中药饮片的,经营范围还需包含毒性中药饮片或毒性饮片或医疗用毒性药品),同时所投产品生产企业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需包含中药饮片;涉及毒性中药饮片的,生产范围还需包含毒性中药饮片或毒性饮片) 2、针对国药准字的中药饮片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针对此项提供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