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保〔2026〕43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巩固拓展集中带量采购成效,统筹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报、采、供、用、管”等环节有序衔接,推动集采更好保障临床需求、惠及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赋能医药企业创新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精准报量要求
(一)科学填报需求量
各医疗机构要坚持为用而采,完善内部流程,结合历史实际使用情况、临床反馈、使用趋势、医疗技术进步、设备更新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量,提高报量准确性。支持根据采购规则自主选择按厂牌或按品种确定采购需求量,确保采购需求精准对接临床实际。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作为整体进行报量、考核。
(二)完善报量审核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应提升报量审核精准性,对于报量数据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情况偏离较大,但医疗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且依据充分的,可予以审核通过。对于采购需求量填报明显不合理或说明依据不充分的,退回医疗机构整改到位后重新申报。对有量不报或报量严重不足且影响落地执行的医疗机构,各级医保部门应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强化协同监管、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三)完善采购需求调整规则
原则上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项目在单个采购周期内,组织一次采购需求量申报工作。对于因临床重大变化、政策原因等确有必要调整采购需求量的集采品种,允许按年度组织开展专项调整。集采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二、规范履约执行管理
(一)确保产品进院
各地医保部门应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各批次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对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拒绝中选产品进院的医疗机构,由属地医保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置。对因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正常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书面报告,由属地医保部门对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开展约谈,经约谈仍未整改的应及时上报,由省级医保部门根据情节按规定对相关企业开展信用评价。
(二)规范合理使用
医疗机构要科学配备使用集采相关产品,综合考量企业正常供应能力、患者收治规律、不同诊疗需求等,合理规划完成约定采购量。坚持尊重临床使用客观实际,对集采约定采购量之外的部分,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诊疗需要合理采购使用包括原研药在内的非中选产品,更好满足不同临床需求。
(三)强化质量和供应保障
中选企业是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组织生产,严格履行购销合同,保障产品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中选企业在中选结果供应清单内的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产品,若医疗机构实际使用中有需求,中选企业均应保障供应。配送企业要落实配送责任,提升配送时效与履约能力,杜绝选择性配送、延迟配送,全力满足临床不间断使用需求。
三、优化集采监测考核
(一)加强供应保障监管
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属地医保部门。各地医保部门要畅通医疗机构问题反映渠道,对医疗机构反映的问题及时跟进、妥善处置,并对相关企业开展约谈提醒。对经约谈督促后仍整改不到位、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视情节轻重,按规定采取信用评价等处置措施。
(二)强化质量协同管理
医保部门应及时将各批次集采中选结果报送药监部门。支持医疗机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质量安全问题线索。对于医疗机构反映中选产品的质量问题,医保部门应及时向药监部门及集采项目牵头单位反馈,并根据相关方面的处理意见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三)规范执行统计口径
明晰集采执行数据统计规则,科学精准开展集采执行情况监测统计工作。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情况下,对于挂网价不高于中选价格的非中选产品,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或为非基本医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其相应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用量可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考虑到医用耗材规格型号差异、迭代升级、注册变更、退市停产等因素,可参照集采分组按组考核同企业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四)科学合理考核评价
各地医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开展集采考核。优化集采考核评价,对于属下列特殊情形,经属地医保部门核实,可在考核过程中实事求是予以合理处置,不强制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国家集采政策或相关集采项目有其他考核规定的,以国家及集采项目规定为准。
1.因中选产品质量、供应问题影响约定采购量完成的(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不予认可)。
2.医疗机构用量少且存在较高不稳定性的品种,因收治患者波动、主要应用临床科室医生人事变动等原因影响约定采购量完成的。
3.因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医保目录调整等政策性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
属于上述2-4类情形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采购使用集采品种时仍应体现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保部门采用中选产品采购比例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强化政策统筹衔接
(一)优化药械货款直接结算
结合集采扩面有序扩大药械货款直接结算范围,实现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线上采购的所有药品(含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集采医用耗材直接结算全覆盖。优化药械货款直接结算工作流程,推进电子税票应用赋能直接结算,进一步提高审核结算效率,压缩我省药械货款直接结算周期,及时做好医药供应企业回款拨付。
(二)深化政策衔接融合
及时做好集采中选产品挂网和价格调整工作,采购执行周期内依规开展中选产品价格联动。落实医保支付标准与带量采购价格协同机制,按规定制定集采品种医保支付标准。开展药品价格风险预警,对于集采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中价格明显偏高的进行价格风险标识,向医疗机构提示价格风险,推动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引导药品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三)强化政策宣介培训
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宣传,全面准确地向医疗机构、患者及社会各界解读集采政策。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培训机制,落实临床一线医务人员政策培训,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专业优势,做好对患者解释沟通工作,科学客观宣传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实现政策落地、临床保障、群众受益多方共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配套落实举措,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地见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