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和《市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5〕24号)要求,为充分发挥采购与医保审核结算联动效应,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采购行为,加强药品、医用耗材源头管控。现就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网上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核验与医保支付管理,推动开展“无网采不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数据核验范围
纳入市医药采购平台采购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用耗材,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品种全部纳入数据核验范围。
二、数据核验方式
对于已经实现追溯码扫码入库要求的西药、中成药,通过完善采购平台与医保支付系统的信息比对功能,实施“无码不付”。对于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医用耗材采取数据比对核验的方式推进,以发生费用当月的采购数据(或发生费用当月向前追溯5个月的采购数据平均值)与医保信息系统内该月份的发生数据比对,符合核验规则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符合核验规则的,整改合格后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整改不合格的,采取暂缓支付、审核拒付等处置措施。具体核验规则由医保经办机构、采购机构另行制定发布。
根据药品追溯码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扫码工作推进情况,持续完善数据核验方式,最终实现按追溯码信息核验。
三、工作安排
按照先通报、后实施的方式,分批推进“无网采不支付”各环节工作举措实施。
(一)通报核验结果(2026年6-7月)
市医药采购中心按月开展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核验工作,含追溯码信息上传核验以及采购结算数据核验,首批发布2026年5月发生数据核验结果。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时根据核验结果开展不规范网采行为整改。
(二)分批启动处置
1.核验处置过渡期。(2026年8-10月)
根据不同级别定点医药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量,按照分批推进的原则,设置过渡期,逐月启动核验处置工作。自2026年8月起,对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2026年7月的发生数据进行核验;自2026年9月起,对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26年8月的发生数据进行核验;自2026年10月起,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026年9月的发生数据进行核验,发生数据不符合核验规则的,在月结算中对该机构应结算的各项医保基金暂缓支付,定点医药机构完成网采工作,符合核验规则要求后进行拨付。
2.全面核验处置。(2026年11月起)
全面启动全市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的核验处置工作。其中,对于西药、中成药部分不符合核验规则的,采取审核拒付方式处置,同步建立容错机制,超过警戒值时对全部疑点数据核准后拒付。对于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用耗材发生数据不符合核验规则的,在月结算中对该机构应结算的各项医保基金暂缓支付,定点医药机构完成网采工作,符合核验规则要求后进行拨付。具体处置措施的实施与经办机构当期审核、支付工作同步推进。
(三)暂停医保服务
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自2026年11月1日起,对追溯码信息或数据核验不符合规则要求的实施暂缓支付方式处置,持续3个月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定点医药机构,实施暂停服务,待核验结果符合规则要求后次月可恢复医保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医保局牵头核验与支付管理工作,充分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和市医药采购平台,强化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在医保支付管理方面的深化应用。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扎实有力抓好落实,确保“无网采不支付”工作取得实效。
(二)规范采购行为。定点医药机构要充分认识“无网采不支付”的目的意义,加强自身采购行为管理,加快推进本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及时通过市医药采购平台上传采购信息,确保采购、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符合要求,保障医保基金支出安全。
(三)稳妥有序推进。各经办机构、采购机构细化工作流程,完善本单位工作举措,加快完善数据共享,提高核验数据准确性。各区医保局加强对辖区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的推动,督促定点医药机构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培训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核验有误的数据加强分析,对发现的涉嫌回流药耗、串换药耗等问题的,移交监督检查部门。
市医保局办公室
202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