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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做好2026年度相关集采协议期满药品采购协议执行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3年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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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州、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4-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GY-YD2024-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首批扩围接续)(ZCYLM-2024-2)》《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4-1)》《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3-01)》《甘肃省第六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带量联动专项)采购文件(GS-YPDLCG2024-1)》《三明采购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M-YP2024-1)》《广东联盟阿哌沙班片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DYPLM202401)》《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DYPLM202301)》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相关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新年度采购协议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填报了年度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第九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第三协议年度、第十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第二协议年度、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第三协议年度、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首批扩围接续)第二协议年度、第三批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第二协议年度、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第三协议年度、甘肃省第六批药品集采第二协议年度、三明采购联盟药品集采第二协议年度、广东联盟阿哌沙班片等药品第二协议年度、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第三协议年度(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第九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第十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首批扩围接续)、第三批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甘肃省第六批药品集采、三明采购联盟药品集采、广东联盟阿哌沙班片等药品、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自2026年7月20日起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自2026年7月31日起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

根据《关于填报相关集采药品期满新协议年度预采购量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填报的预采购量即为约定采购量。

三、重点任务及要求

(一)配送关系确认。各中选企业应在新协议年度正式执行前通过系统维护确认配送关系。当配送企业在采购期内不能履约配送时,中选企业应及时解除配送关系并确保有其他配送企业可以配送,配送关系空缺的给予诚信处理。

(二)采购协议签订。系统自2026年7月10日起正式开放协议签订功能。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应在中选结果正式执行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协议签订工作。若医疗机构完成协议签订后,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1个月不签合同,该协议自动废止,相应约定采购量将按规定予以核减。若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将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信用评级管理。

(三)基金预付和按期回款。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2026年9月20日前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流通企业直接结算货款。

(四)优先使用和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工作要求,确保对纳入采购目录的中选药品优先使用。无论是否签订采购协议,均须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针对中选药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患者用药调整情况,医疗机构须切实强化医师、药师政策培训与临床指导,同步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对存在较高换药风险的特殊患者群体,应充分尊重其用药需求,科学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

(五)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作为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督促配送企业加强日常备货管理,确保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采购要求保障药品供应。如中选药品出现质量或供应问题,中选企业应第一时间向各级医保部门及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报备,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中选企业在采购周期内累计出现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总数达到10次及以上的,依据《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列入“违规名单”并上报国家联采办,同时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信用评级管理。

四、监管内容及要求

(一)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情况监测,积极协调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做好供需对接工作。要建立健全中选药品供应问题反馈机制,畅通医疗机构向医保部门书面反映供应问题的渠道。对医疗机构集中反馈供应问题的药品,应采取提醒、约谈、告诫等措施,督促配送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且经核查确属配送企业责任的,可向省医保局提请取消该配送企业在本区域相关产品采购周期内的配送资格。

(二)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采购协议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以及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保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医疗机构遇中选产品断供时,可切换采购其他中选药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

(三)做好集采政策落实情况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含无采购协议医疗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中选药品执行进度、药款及时结算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有效实施。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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