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推进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及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第二批接续)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实施,依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及《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相关规定,现就落实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须参与集中采购工作。同时,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与(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药品范围
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2.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第二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2)。
二、执行时间
2026年9月30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第二批接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最后一年签至采购周期届满。续签采购协议时,各级医保部门要综合考量辖区内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应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执行要求
(一)配送关系确认工作。此次带量采购药品已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完成挂网,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自主遴选确定。各中选企业应在中选结果正式执行前通过系统建立配送关系。若配送企业在采购期内出现违约配送问题,中选企业须及时解除配送关系,并确保有其他配送企业接续完成配送任务;对配送关系空缺情形,将依规予以诚信记录处理。
(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平台共同签订。此次协议签订,医共体医疗机构须在平台进行合同量合并操作,请由相关市州医保部门统一收集医共体牵头医院及成员单位的单位名称和机构编码,并于9月8日前报送省医保局指定邮箱(2513518465@qq.com)。系统自2026年9月11日起正式开放协议签订功能。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应在中选结果正式执行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协议签订工作。若医疗机构完成协议签订后,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1个月不签合同,该协议自动废止,相应约定采购量将按规定予以核减。若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将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信用评级管理。
(三)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按期支付。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原渠道及时返还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确保药款结清工作于货物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完成。
(四)优先采购和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工作要求,确保对纳入采购目录的中选药品优先使用。无论是否签订采购协议,均须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须切实强化医师、药师政策培训与临床指导,同步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
(五)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作为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督促配送企业加强日常备货管理,确保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采购要求保障药品供应。实施过程中,如有中选企业不能对医药机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出现供应滞后问题,各市州医保部门应及时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整改并报省医保局。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我省医药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中选企业在采购周期内累计出现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总数达到10次及以上的,依据《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列入“违规名单”并上报国家联采办,同时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信用评级管理。
五、监管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情况监测,积极协调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做好供需对接工作。要建立健全中选药品供应问题反馈机制,畅通医疗机构向医保部门书面反映供应问题的渠道。对医疗机构集中反馈供应问题的药品,应采取提醒、约谈、告诫等措施,督促配送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且经核查确属配送企业责任的,可向省医保局提请取消该配送企业在本区域相关产品采购周期内的配送资格。
(二)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价格风险预警的有关规定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供应清单”内的属于同一中选企业的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价格符合差比的药品可结合临床实际合并考核,医药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协议采购量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
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以及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保服务时使用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医疗机构遇中选产品断供时,可切换采购其他中选药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
(三)做好集采政策落实情况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含无采购协议医疗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中选药品执行进度、药款及时结算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有效实施。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