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管理工作,依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品阳光挂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1号)相关规定,现就组织填报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有关数据事宜提醒如下:
一、填报单位
全省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填报。
二、填报内容
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实际采购情况,填报实际发生采购的所有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价格(集采中选产品除外)。
三、填报方式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各设区市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招采管理系统,选择“药品招采管理”,进入“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数据报送项目”模块进行填报。
2026年7月1日-7日,医疗机构按要求填报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数据,并于7月7日17:00前提交数据。
采购数据填报期间,各设区市医保局可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填报情况进行审核,并于7月10日17:00前提交本辖区内数据。
四、其他要求
1.请各医疗机构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相关信息,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同一中药配方颗粒有多个采购价格的,应就低报送。
2.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相关医疗机构按时、如实填报采购数据。
江苏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