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品种的接续采购工作,由省平台组织开展了广东联盟双氯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并已产生中选结果,为做好以上两个项目集采结果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将落地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品种范围。
1.根据《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文件(GDYJYPDL202501)》产生的中选/中选限量结果清单(详见附件1)。
2.根据《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文件(GDYJYPDL202502)》产生的中选结果清单(详见附件2)。
3.按照采购文件有关要求上述项目中属于备案采购的品种(流标品种,详见附件3、4)。
(二)采购主体。
参加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预采购量填报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首年协议采购量。
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广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确定的首年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5、6)。
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采购量由供需双方约定执行。
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
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采购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原则上延长12个月。首年采购周期从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执行要求。
1.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项目:按采购文件约定,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应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也可选择其他质优价廉的中选产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中选限量产品(不包括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协议采购量以及中选产品的增量部分合计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
2.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项目: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应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也可选择其他质优价廉的中选产品。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
3.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年度届满。中选/中选限量产品所属企业仍需按中选/中选限量价格进行供应。
4.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接续采购药品存在重复的,自国家集采结果执行之日起,各采购平台关闭相关药品原历史购销合同采购下单功能,按国家集采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组织签订合同。各县(区)医保部门应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的合同续签工作。及时组织相关配送商及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并做好相关订单的跟踪,确保相关续签中选药品的供应。
(二)落实采购文件约定。在采购年度内,双氯芬酸等药品接续采购项目的中选限量产品(不包括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其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备案采购的要求执行,其中属于创新药、急(抢)救药品、儿童用药品的可按需采购。
(三)畅通进院渠道,落实配套政策。医疗机构要按照协议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相关中选/中选限量产品进入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并履行承诺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强化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监测。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责任主体,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各县(区)医保部门应建立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将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反馈配送企业备货,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集采中选品种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