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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拟对罗湖医院集团2024年度中药配方颗粒供应服务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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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罗湖医院集团2024年度中药配方颗粒供应服务项目
合同金额(元):25000000.00
中标供应商:华润三九现代中药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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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一、原合同条款修改
(一)根据罗湖区审计局《审计报告》(深罗审报〔2025〕6号)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合同价格调整不规范问题的审计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将原合同“第六条第3项 价格管理”的条款内容修改为:
“服务期内,除因国家、省、市政策原因(如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集中采购等)导致的价格调整外,乙方不得对本合同目录内的中药配方颗粒供应单价提出任何调整申请,甲方亦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单价调整。”
(二)原合同中所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表述的统一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 年版)”。
(三)原合同第七条 付款方式修改
原合同第七条第 1 款修改为:
款项按月结算。乙方向需求方提交当月中药配方颗粒供货清单、每批次药品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需求方在收到前述资料且验收合格后,乙方向需求方开具正式发票,需求方在收到发票后180 日内按结算金额分别向乙方支付当月款项。各品种中药配方颗粒的结算金额 = 中药配方颗粒单价 × 当月实际供应数量。
(四)原合同第七条 新增金额上限条款
在原合同第七条中增加补充:
服务期内各需求方的累计结算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25,000,000.00),乙方应当自行评估累计结算情况,超过结算金额上限的,甲方有权不予认可,因此导致的损失以及额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原合同第十条 争议解决修改
原合同第十条修改为: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原则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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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一、原合同条款修改
(一)根据罗湖区审计局《审计报告》(深罗审报〔2025〕6号)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合同价格调整不规范问题的审计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将原合同“第六条第3项 价格管理”的条款内容修改为:
“服务期内,除因国家、省、市政策原因(如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集中采购等)导致的价格调整外,乙方不得对本合同目录内的中药配方颗粒供应单价提出任何调整申请,甲方亦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单价调整。”
(二)原合同中所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表述的统一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 年版)”。
(三)原合同第七条 付款方式修改
原合同第七条第 1 款修改为:
款项按月结算。乙方向需求方提交当月中药配方颗粒供货清单、每批次药品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需求方在收到前述资料且验收合格后,乙方向需求方开具正式发票,需求方在收到发票后180 日内按结算金额分别向乙方支付当月款项。各品种中药配方颗粒的结算金额 = 中药配方颗粒单价 × 当月实际供应数量。
(四)原合同第七条 新增金额上限条款
在原合同第七条中增加补充:
服务期内各需求方的累计结算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25,000,000.00),乙方应当自行评估累计结算情况,超过结算金额上限的,甲方有权不予认可,因此导致的损失以及额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原合同第十条 争议解决修改
原合同第十条修改为: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原则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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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04月27日至2026年05月07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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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友谊路47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政府合同履约检查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
联系电话:0755-881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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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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