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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关于做好鄂尔多斯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供应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发布时间: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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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鄂医采结算函〔2026〕23号

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门诊统筹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6〕2号)、《关于做好全区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6〕91号)、《关于做好鄂尔多斯市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14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定点零售药店有序推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现就做好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供应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药店网采政策要求

(一)网采药店范围。已自愿申请开通网上集中采购权限的定点零售药店。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网采权限按季度常态化受理开通。首批已开通网采药店名单详见附件1。

(二)网采药品范围。已开通网采权限的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落实网采有关规定,通过“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采购药品。药店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招采子系统”挂网价格的,应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采购;低于“招采子系统”挂网价格或“招采子系统”没有挂网的,可线下采购并按规定完成报备。

(三)集采配备要求。我市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目录不作统一规定,定点零售药店自行选购集采药品品种不少于50种,集采药品目录可按季度动态调整,集采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

二、配送工作要求

(一)购销合同签订。请各药品配送企业主动与我市网采定点零售药店对接沟通,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加快完成双方首营资质互换,精准核对定点零售药店采购需求并签订购销合同,积极备货,保障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稳妥推进。

(二)精确配送关系。请各药品配送企业根据实际经营产品情况,认真梳理“招采子系统”配送管理,将不再经营的产品配送关系及时申请“撤废”处理,确保医药机构订单有效响应,减少医药机构无效订单。并根据挂网目录的动态调整和经营授权情况,定期调整配送关系,保证供需稳定。

(三)及时响应配送。请各药品配送企业严格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要求,全面履行购销协议各项约定。坚持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统筹做好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配送保障工作。对定点零售药店采购订单做到及时响应配送,保证配送药品信息与订单一致,落实货票同行;自网上订单确认之日起 72 小时内保质保量完成配送。  

(四)药品货款结算。定点零售药店网上集中采购药品货款实行线下回款结算,严格按照供需双方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限、方式及金额及时足额回款,保障供需双方合法权益,维护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良好秩序。

(五)配送考核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配送情况纳入2026年配送考核管理,按照《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6〕105号)要求执行。

(六)供应短缺报备。请各药品配送企业要严格落实市场短缺产品报备制度,因生产企业产能不足或其他市场因素导致无法供应情况要及时填写“鄂尔多斯区域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短缺报备表”(附件2),可随时报送至指定邮箱。

(七)意见建议反馈。各药品配送企业要充分认清定点零售药店网上采购工作重要意义,切实抓实药品配送各项工作。如在配送环节存在困难、有相关意见建议,可随时通过指定邮箱报送,我中心将统筹协调妥善处置。

联系电话:0477-8125352

电子邮箱:eedsyc@163.com

鄂尔多斯市医药采购与基金结算中心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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