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医保基金核查中心,相关医药机构及配送企业:
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进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进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进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专项行动(简称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以满足群众就近低价购药需求,确保患者更加充分享受药品降价改革红利,增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随州市医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随州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
随州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精神,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增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按照“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集采中选企业、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减轻群众用药负担,让改革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参加单位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照政策规定参加集采。鼓励并引导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配备一定数量集采药品。
(二)药品品种范围。执行湖北省医保局确定的在我省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367种集采中选药品,即《随州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品种清单》(附件5),主要包括心(脑)血管、消化系统和代谢、呼吸系统、泌尿生殖和性激素、全身用抗感染、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以及中成药联采品种。
三、实施内容
(一)组织申报。自愿申请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向属地医保局医保服务中心提交《随州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申请表》(附件1)和《随州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承诺书》(附件2),其中连锁药店可向属地医保局统一申报。各县(市、区)医保局要认真审核把关,优先从经营规范、信誉度高、群众口碑好的民营医疗机构、定点连锁零售药店中遴选,市医保局负责最终确认参加“三进”行动医药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发布和动态更新。
(二)签订合作协议。“三进”行动医药机构名单发布五个工作日后,属地医保局负责督促供需双方签定《随州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购销协议》(附件3)。
(三)统一建设标准。参加“三进”的民营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统一悬挂集采专识标牌,提升集采药品“三进”辨识度;统一设置医保集采药品专区(柜)(附件4),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馈的问题;定点零售药店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
(四)选择药品品种。参加“三进”行动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根据实际,在《随州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品种清单》中进行遴选,并配备一定的数量,民营定点综合医院、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品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各参与单位应根据经营实际,逐步增加集采药品配备比例。
(五)实施平台采购。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省采购平台(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鼓励参加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采购集采药品,后续开展新批次或集采药品到期接续时,也可通过省采购平台参与报量、采购等工作。在集采药品报量时,支持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报量。推动引导连锁药店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六)做好供需对接。各地医保部门组织参加单位根据自身需求报送计划采购量,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一报送,加强药品采购供货情况、协议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督导解决发现的问题,指导参加单位严格按照购销协议结算货款。中选企业应结合参加单位采购需求做好产品生产供应,确定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应根据参加单位下单情况及时响应和配送,加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调度,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鼓励参与集采的连锁药店加强网点布局,协调中选企业扩大配送企业范围。
(七)严格价格承诺。参与的中选企业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保障中选产品供应。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格销售中选药品。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应执行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售价不得高于中选价格;定点零售药店应承诺售价,鼓励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也可适当加价,加成率不得超过15%,具体加成比例由药店自行承诺执行。
(八)加强配备管理。参加单位应加强集采药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满足患者购药需求。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药品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采购需求及时足量供应,集采药品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或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逐级上报至省级医保部门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资格,情节严重的在集采工作中依规给予处理。
(二)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线上平台销售集采药品的,要在各类线上平台标明“集采药品”,且不得高于线下销售价格。零售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加强日常工作督导。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集采药品“三进”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参加单位的“五统一”标准执行情况、价格承诺履行情况、药品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对“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超出承诺价销售、串货倒卖、不按协议结算货款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三进”行动资格,经约谈整改不到位的摘除“三进”行动标识牌,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三进”单位的医务人员,按照《关于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记分管理。
(四)完善评价激励措施。各级医保部门应遵照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要求,及时与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费用结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建立健全集采药品“三进”单位激励机制,在职工门诊统筹医保定点、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及医保资金预付、医保信用评级、绩效考核分级管理等方面予以激励,鼓励更多单位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并公布品种(7月中旬前)。根据湖北省实施方案,结合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随州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实施方案,并印发至各地医保部门和相关单位。
(二)宣传动员与申报准备(7月底前)。各地医保部门组织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向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等广泛宣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政策意义、申报程序、建设标准等内容,提高知晓率和参与积极性。自愿参加的单位准备申请书、承诺书等申报材料,向属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在全市范围内联系一批参与供应中选产品的配送企业,确保能按照采购需求及时足量保障中选产品供应。
(三)审核遴选与公布名单(8月中旬前)。各地医保部门对申请参加的单位进行审核,按照经营规范、信誉度高、群众口碑好等标准进行遴选,确定参加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参加单位名单,并指导参加单位按照“五统一”标准完成基础改造,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协调药品供应保障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8月-9月)。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行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集采药品“三进”行动顺利开展。定期对参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五统一”标准执行情况、药品配备使用情况、价格承诺履行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总结评估与优化提升(10月底)。各地于10月15日前将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执行情况报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将对全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进行总结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进一步优化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措施,推动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是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的重要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此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细化工作举措,确保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积极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报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集采药品“三进”行动顺利实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目的、意义、政策内容和实施效果,提高知晓率和满意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更多单位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扩大集采药品采购范围,降低群众购药费用。
附件1
随州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申请表
|
单位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人代表
|
|
机构医保编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内容
|
本单位自愿参加医保部门开展的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承诺集采药品的销售价格:
□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
□按不高于中选价加价 %销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法人代表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
|
医保部门审核意见
|
(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随州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承诺书
医疗保障局:
我单位自愿参加湖北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相关规定,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现承诺如下。
一、落实国家、省药品集采相关政策,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原则,商业利益服从于公众利益,按“五统一”标准,配备销售集采药品:
(一)统一悬挂集采专识标牌,提升集采药品“三进”辨识度;
(二)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规范集采药品管理;
(三)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减轻群众购药负担;
(四)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定点零售药店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价格(包括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
二、所配备的集采药品种类达 种及以上(详见附件清单表),并随着国家、省集采政策的推进逐步增加或调整。
三、集采药品销售专柜(区)设置在显著位置,并在单位门口向群众进行提示和引导。
四、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时,向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承诺书,并按医保部门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五、参加“三进”行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并按医保部门要求报送相关药品计划采购量。自愿接受医保部门检查和考核,若出现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依规接受医保部门相关处置。
六、按报送的需求量完成采购,并承诺从收货验收到支付药品采购款最长不超过次月底。
七、加大对本单位工作人员集采政策解读和培训力度,确保工作人员熟悉药品集采政策,并向购药群众积极宣传集采政策。
八、保证集采药品销售专区(柜)仅配备中选厂家集采药品,杜绝用未中选厂家药品替代中选厂家集采药品。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医保部门和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各执一份。
以上承诺坚决做到,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理。
承诺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随州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购销协议
甲方(“三进”行动单位):
乙方(生产企业):
丙方(配送企业):
为了保障及提高药品质量,压缩不合理药价水分,减少医保不合理支出,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甲方为中选品种的采购机构,乙方为中选品种的生产企业,丙方为经乙方确认的中选品种的供货企业。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有协议采购量,在协议有效期内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协议采购量,则自动延长有效期,直至完成协议采购量。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已发生业务往来的执行。
第二条 三方关系
2.1丙方为乙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以下简称“中选品种”)在湖北省甲方的供货企业,乙丙双方之间对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2乙方销售中选品种的规格应与中选通知书规定的规格相一致。若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乙方应按中选结果的规格和价格继续足量供应。
2.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三方之间的湖北省药品集中采购购销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其他关系均受本协议约束。
2.4乙方和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就具体的单笔中选药品订单,还应另行通过签发、确认送货单、出库清单等收货单据的方式加以明确。
2.5乙方对丙方配送的中选药品应做到货票同行。
第三条 价格
3.1丙方应以乙方中选品种相一致的规格以及价格向甲方配送中选品种。
3.2乙方给予丙方的配送费率由两者自行约定,支付方式由乙、丙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质量、批件与有效期
4.1乙方为合法的药品制造商,丙方为合法的药品经营商,乙方和丙方均具备法定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乙丙双方需按国家相关规定另行签订经销协议。
4.2乙方提供的中选品种应符合中选品种生产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药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批件。
4.3甲方如果发现中选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甲方有权在备供药品或其他非中选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并对涉及相关责任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予以提请相关部门处罚或追究违约责任。上述决定必须事先告知并接受书面申诉。
4.4丙方配送到甲方的药品,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丙方可以拒收乙方超出订货协议数量的货物。
第五条 采购
5.1甲方所需求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从丙方采购,各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货款。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配送到位。
5.2丙方如需乙方供应中选品种,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要求供货的品规、数量、收货地点、交货时间以及要求乙方作出回复的时间等,具体由双方约定。
5.3乙方应在丙方要求的时间内与丙方确认是否供货。
5.4乙、丙双方须通过书面的方式签发和确认订单。
5.5在不便以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收货的情况下,丙方可以公章签发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予其委托代理人签收货物的权利。
第六条 运送交付
6.1乙方保证中选品种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
6.2乙方保证以符合GSP规范及中选品种特性的物流配送方式进行运输,并就运输过程中因包装或运输不善导致货品损坏或变质等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延迟供货超过10日,丙方可拒绝收货。
6.3乙方应按乙、丙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期限和交货地点向丙方交付产品。
6.4乙、丙双方确认供货事项后,乙方如期供货但供货中选品种种类不符或有短缺,丙方有权拒收。
6.5乙方可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物流将中选品种托运至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在此种情况下运输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转费、运输费、保险费及卸货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6中选品种到达丙方仓库或丙方收货地点交付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到达目的地经验收交付后的风险由丙方承担。
6.7甲方的配送由丙方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订单为准,丙方须保证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最长不超过48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6.8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丙方配送的全部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丙双方协商负责。
6.9每一个包装箱内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协议的特殊要求,包括甲方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七条 验收
7.1中选品种交付时,乙方应货票同行,并严格按照法定的运输管理要求及药品储存、包装标准等将中选品种按时发运给丙方,丙方收到乙方供货的中选品种时,应当场清点产品的整体整箱外包装(即大件包装)是否完好牢固,乙方应派人协助丙方验收。乙方未派人协助丙方验收,视为乙方确认丙方可独立验收。丙方在接收产品时,发现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中选品种,并承担由此对丙方造成的损失。
7.2中选品种入丙方库后,丙方发现其中中小包装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附情况说明及补货、退货或换货的书面要求现场照片)。乙方在接到丙方书面要求后的15日内应当按丙方的要求补货、退货或换货,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发现同一批供货中的中小包装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况超过总量的5%的,有权要求乙方就该批供货整体退货或换货。
7.3即使乙方的中选品种通过了丙方的验收,仍不能排除乙方供货中选品种存在质量缺陷的可能。在发生药品质量纠纷时,乙方不能以“已通过验收”作为中选品种不存在安全、质量瑕疵的抗辩理由。
第八条 付款结算
8.1甲方向丙方按规定及时结算货款,丙方应保证中选药品及时足额配送到甲方。
8.2执行期间内若出现甲方已完成该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的情况后,在协议执行的剩余时间内,仍由乙方按本协议中选价提供中选药品,并由丙方向甲方配送。
8.3乙、丙双方之间就中选药品的货款具体结算方式由乙、丙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退换货
9.1若因中选品种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的情况,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所导致的所有纠纷及赔偿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承诺以现金形式补偿甲方、丙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9.2乙方供货符合质量验收的标准,但是在丙方收货的当天,中选品种的剩余有效期不符合本协议第4.4条的约定,丙方在收货后的5个工作日内有权要求乙方对这类中选品种作出退货或换货的处理。甲方在此期限内亦有权直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过丙方向乙方行使此项权利。
9.3对由于不动销或滞销而出现的近效期的中选品种,丙方或者甲方可向乙方就相关中选品种进行协商解决。
9.4经乙、丙双方的协议约定或协商,在发生丙方退货或乙方主动要求丙方退货情形时,由于退货产生的退货货款,丙方可以要求乙方即时向其归还该款,也可将此货款冲抵下一次供货产生的货款。
第十条 召回
10.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自行或者根据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召回中选品种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丙二方,作出相应说明。丙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除非本次召回由丙方的过错造成,否则所有召回的中选品种均退回乙方,且召回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2乙方在最终召回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召回数量向丙方归还货款,乙方还应同时支付由此给丙方带来的其它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费用、仓储保管费用和运输费用等。在此之后仍有中选品种被召回的,乙方应按上述约定承担同样的责任。甲方亦有权直接向乙方行使此项权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
11.1乙方保证其中选品种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若丙方在经销、展示、运输等过程中因中选品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受到追诉的,丙方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2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利用履行本协议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害各方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制药方法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以及企业名称权等。
11.3甲、乙、丙三方应恪守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疫情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有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是否解除协议履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乙、丙双方确认供货事项后,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供货,每延迟1日,按该批货物协议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13.2乙方拒绝按照丙方的指令对可以退、换、补货的中选品种给予退货、换货或补货处理的,丙方除有权继续要求乙方履行退货、换货或补货的责任外,可要求乙方按照应退、换、补货中选品种的金额,给予每逾期履行1日,每日万分之五的赔偿。自丙方处采购的乙方中选品种的甲方,在此期限内亦有权直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行使此项权利。
13.3丙方未收到乙方开具供货中选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应的发票信息,丙方有权拒绝收货并拒绝销售,乙方超过约定的时间2个工作日未向丙方开具供货中选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方可以要求在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的范围内退货,并由乙方承担运输成本。乙方不愿承担此项费用的,丙方有权暂扣货物,在此期间的中选品种的损耗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13.4乙方超过30日拒不支付违约金的,丙方可从尚未结算给乙方的货款中扣抵,或以暂收暂扣乙方的质量合格、票证齐全的货物折价扣抵。
13.5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甲方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的情况,超支费用由丙方承担。
13.6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出现违约情况,丙方应优先向甲方赔偿由丙方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4.1乙、丙任何一方严重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无意义的,守约的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履行。
14.2乙、丙任何一方丧失必要的经营资质,不能再从事药品经营或生产活动的;或资不抵债的;或无能力的/或承认其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履行。
14.3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侵害对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履行。
14.4在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甲、乙、丙三方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履行。
14.5乙方延迟供货超过2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的履行。
14.6协议变更和解除前约定履行但尚未履行的部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应继续履行至结束。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5.1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5.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第十六条 其他条款
16.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应友好协商。经三方书面同意可以对协议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随州市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标牌标识
一、医保集采药品专区(柜)标识
二、医保集采药品价格标签
-
集采药品“三进”单位标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