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各相关医药机构、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六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ZJYPCG-2025-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六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公告》(2026年第3号)以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4号)等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做好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六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网上采购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品种
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六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见附件1)。
二、签订购销协议和配送关系建立
(一)签订方式。购销协议以线上形式签订,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通过用户账号登录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以确认同意的方式完成购销协议的签订,双方网上确认同意即视同签订购销协议。
(二)签订时间。2026年5月8日至6月8日。
(三)配送关系建立。中选企业应按照《关于开展在线交易药品配送关系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26年5月10日前,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相关模块与配送企业确立新挂网产品的配送关系。
三、中选药品挂网和采购
(一)采购协议周期为2026年5月15日至2027年5月14日,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于4月24日将中选产品挂网,供医药机构先行备货。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中选药品必须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网上采购,严禁网下采购,按要求结算货款,中选产品货款结算时间最长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药品中选企业应提前做好中选产品的生产安排,以确保集采药品在采购周期内稳定、足量供应。药品配送企业要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做好配送等工作,确保中选药品供应顺畅。
四、执行相关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中选药品执行落地相关工作,加强对中选药品购销协议签订、医保基金预付、采购、配送、使用、回款等各环节的指导和管理服务。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各级医保部门要对供应配送问题及时进行核实,督促医疗机构和企业履行协议义务,并将结果如实反馈给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我省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五、其他事宜
(一)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挂网供应。中选产品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当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挂网价格(区分A、B评审组),相关企业请于4月29日前,通过“药品招标管理”-“申报挂网管理”-“产品申报”模块-“线上项目申报”,选择“第六批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进行申报。本次集采执行后,中选产品未在“供应清单”内的原平台已挂网规格和包装(见附件2),符合价格要求的,调整在线交易价格,其中与中选产品同评审组的纳入供应清单;不符合价格要求的,暂停相关产品在线交易。
(二)采购周期内,新获批药品(2025年12月31日后)如符合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六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同组中选价(不含复活企业中选价)的,采购执行中不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
(三)纳入国家、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
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执行情况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12393,0571-81053390;联系地址:省行政中心三号院16号楼1楼(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40号)。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