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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龙江省出台《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规范》
发布时间:2024/01/18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确保我省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更加规范化、标准化,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地方标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规范》(DB23/T3657-2023)。《规范》由省海员总医院(省六院)组织起草编制,对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规范》明确,医养结合机构应具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养老机构设立备案证明)。

《规范》提出,医养结合机构应配备符合适老化需求的设施设备,从医疗卫生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生活设施、环境舒适度、互动交流活动及服务体系等方面,提供专业的健康医养服务。

《规范》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负责人、医护人员、养老护理员、安全管理人员、餐饮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等方面提出了配备比例和执业资质的要求。

《规范》要求,医养结合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从医疗服务、护理服务、养老服务、院感监控、安全管理、运营策略六个方面入手,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以满足老年人的多元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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