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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关于依法注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原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 号)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现依法注销安徽开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此公告。 

2024年3月25日

    附件

依法注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目录 

序号

生产企业名称

卫生许可证号

注销理由

1

安徽开米绿色科技有限公司

皖卫消证字〔2015〕第E0001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

安徽瑞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皖卫消证字〔2020〕第E0001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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