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局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做好下放和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九食药监〔2015〕15号)相关要求,对以下企业进行审查验收,认为符合《九江市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体药店)验收标准(暂行)规定的内容,准予药品经营许可。现予以公示,公示审查期自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8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详情请看附件。)
监督电话:12315
传真:0792-5623701
通讯地址:彭泽县政府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332700
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