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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以案说法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违法!
发布时间:2024/03/19

    案件回放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投诉举报后发现,鹰潭市某按摩店在美团上发布了含有医疗用语的团购链接,并宣称其服务对“正骨”有明显治疗效果。经核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被我局查处后,当事人将上述团购链接下架。该店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所指的违法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随着各种网络平台的不断兴起,“美团”“抖音”团购APP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各类商家也纷纷入驻这些平台,用铺天盖地的团购活动和文案向消费者们推销自家的产品、服务,但由于监管技术的不成熟和相关配套法律的滞后性,这些平台上存在大量商家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乱象,特别是一些虚假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商家,更是罔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肆意将其售卖的食品、保健品和美容服务等包装成包治百病的模样,令消费者深受其害。

    鹰潭市监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网络上关于疾病治疗等宣传广告,身体不适请前往医院、诊所等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如发现各种虚假宣传情况可向当地市场监管、卫生医疗等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选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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