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技术中心,市医疗保障服务行为监测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5〕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25年12月1日起,我市开展DRG支付方式改革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本省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就医住院发生的符合按DRG付费管理的医疗费用,执行省内异地住院费用按病种付费政策,2025年12月1日前入院但尚未出院的参保人员,仍按既往支付政策执行。具体经办规程由市医保基金中心另行发文通知。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