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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2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要求,推动长三角地区法制统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区域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共同制定了《长三角地区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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