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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5/13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33号),形成《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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