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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陕西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3/12

    我局决定将对全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行政执法权委托陕西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行使,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

    二、委托范围

    我局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执法调查权。

    三、委托事项

    依法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相关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执行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4年3月8日起至2029年3月7日止。

    特此通告。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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