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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蒿甲醚等药品补充规格剂型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9-20        信息来源:查看

2007年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蒿甲醚等药品补充规格剂型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9/20   来源: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7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改价[2007]7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0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裹金衣安宫牛黄丸和热淋清颗粒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232号)以及《药品关比价规则(试行)》等规定,现将蒿甲醚等药品的补充规格、剂型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按以下原则核定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比GMP相应品种规格低40%,其它剂型低30%。

 

二、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在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暂未公布价格前,各生产、经营企业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合理差比价的原则,比照同类品种中已下达的相近规格价格执行。

 

三、鉴于含磷酸可待因成分的不同通用名称和配方的口服复方制剂是否执行统一价格存在意见分歧;复方谷氨酰胺颗粒剂尚无国家正式标准,为此,取消云发改价格[2007]572号中规定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和复方谷氨酰胺颗粒剂价格,上述药品价格另文下达。

 

鉴于阿司匹林缓释片部分规格品已转成非处方药,按照有关规定,阿司匹林缓释片应列入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取消云发改价格[2007]572号附表一中规定的阿司匹林缓释片价格,上述药品价格另文下达。

 

鉴于北京同仁堂生产的裹金衣安宫牛黄丸不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现行中成药价格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北京同仁堂生产的裹金衣安宫牛黄丸应属于市场调节价药品。

 

鉴于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头花蓼提取物专利,用于生产热淋清颗粒,同意热淋清颗粒与热淋清胶囊之间不执行差比价,取消云发改价格[2007]389号文中公布的热淋清颗粒价格,暂执行贵州省物价局制定的热淋清颗粒临时零售价格。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所有药品购销差率严格按照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和云发改价格[2005]941号文件相关规定: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中标价或实际进价为基础,中标价或进价低于10元(含10元)的顺加15%;10-100元(含100元)的顺加10%;100-300元(含300元)的顺加5%;300元以上的顺加3%,但每个包装单位的药品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元执行。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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