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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发布时间: 2015-01-05        信息来源:查看

厦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厦门市物价局得到消息,根据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思路,拟在医疗服务价格领域,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和竞争状况,放开一批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近日,我市转发并执行了《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4]124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列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自主制定,有利于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经营发展目标决定自己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有利于及时根据市场情况自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自主决策自然会以市场为导向,患者上门就医排队现象得到缓解,医生的看病时间比较充裕,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其次,民营医疗机构作为公办医疗机构的补充,在设定哪一类医疗机构与机构布点选择上,都会根据公办医疗机构的布点作出自己的选择,这就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均衡化;第三,非公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患者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自主设立医疗服务项目,使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及时引进先进医疗设备和医疗方法,不用再等待国家出台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这样有利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医疗科技应用领先权,将极大的促进我市民营医疗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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