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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国务院审改办已明确要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两定点”)的非行政许可事项。省人社厅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部署,加大行政审批改革推进力度,在人社部尚未正式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先行转变“两定点”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方式,改为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
二、指导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一是依据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二是依据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目标任务:各统筹区要在2015年10月31日前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为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
基本要求:一是在服务协议协商签订中要坚持“公开、透明、可监督”原则,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既要维护参保人员就医权益,确保医疗保险服务和医保基金平稳运行不受影响,又要为诚信体系健全、价格合理、服务优质的医药机构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各统筹区在制定协议管理的流程和规则时要注意哪些原则?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牵头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协议条件,以及申请、评估、谈判等协议管理相关的流程和规则。
制定协议条件的要求:应以医药机构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为前提,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二是鼓励和引导医药机构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三是统筹考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同时,要根据医改要求,支持承担国家医改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纳入协议管理,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资本办医的发展。
制定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的审核评估以及谈判签订服务协议的规则时,要注重发挥专家、行业协会、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代表等第三方的作用,保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
在制定具体流程时,要明确从受理到签约的时限要求,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五、医药机构如何申请签约以及经办机构如何受理申请?
医药机构根据各统筹区制定的协议管理条件,以及办理的流程和规则,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受理医药机构的签约申请,并对申报医药机构进行评估。对于经评估符合定点协议条件的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应按统一性原则,与医药机构主要就医保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办法、费用支付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进行谈判,对于经谈判协商达成一致的医药机构,双方签订服务协议。
六、协议管理中出现的争议如何处理?
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在受理、评估、签订服务协议,或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可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协调处理后仍有争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七、经办机构如何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
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服务协议内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诚信建设、医疗保险管理要求、费用结算办法、费用支付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处理、解除服务协议等内容。协议签订可探索长期(如3-5年)协议与短期(如年度)协议相结合的办法。在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后,医保经办机构要通过强化服务协议履行,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追究违约方责任。
八、取消两定点非行政许可审批后,行政部门如何加强监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指导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于发现服务协议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应当要求改正。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监督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此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审计、公安经侦、中医药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通过市场竞争和加强监管,促进各类医药机构依法依规运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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