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糜蛋白酶等药品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656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发改价农〔2005〕11号)规定,我委制定了糜蛋白酶等3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糜蛋白酶等3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我区各医疗机构、经营单位实际销售价格可以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公布价格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6年9月1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与本通知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企业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表:糜蛋白酶等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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