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精神,现将我省制定的161个品种、734个补充剂型规格的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235种乙类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晋价管字[2002]12号)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7月20日前提出申请定价的意见报省局,由省物价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未统一制定其最高零售价格之前,仍按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执行。
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号文附表中按原地方质量标准制定胰激肽原酶、胸腺肽和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等药品的统一价格暂不执行,对这些药品在国家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后再实行国家统一价格,在国家统一定价前,上述药品仍执行省物价局核定的零售价格。
三、考虑到我国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因此,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品(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
四、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235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晋价管字[2002]12号)及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7月15日前按有关规定将产品成本、价格等资料报省局,经省物价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五、上述药品均为含税价格,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为准。凡现行销价高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要降到公布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六、各市(地)物价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价格方案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以上价格从2002年6月25日起执行。
附件:山西省制定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