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37号)。现根据通知要求,将我区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二、在附表中备注栏内标注企业名称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确定的该品种的优质优价企业,未标注的生产企业不得执行优质优价。
三、我区市场上销售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由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2006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我局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GMP药品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四、我区市场上销售的附表中未列入的规格品,由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2006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区内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药品实际加价率,即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对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六、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由我局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并由我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优质优价品种和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七、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2006年11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