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下达我省青霉素等165种基本药物增补规格零售指导价(具体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它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附表所列价格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通用名相同的药物制剂,归为同种药品;有效成份相同,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素、有效成份的结晶形式及溶媒等不同的均归为同种药品。除标注中已作明确规定的,所有同种药品不区分价格。在包装中添加溶液、注射器、加药器等的一律
不得加价。
三、本通知未列剂型、规格,在我委公布前,各生产、经营企业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比照同类品种中已下达的相近规格价格执行。
附件:1.云南省基本药物增列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部分)
2.云南省基本药物增列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