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关于制定进口西吡氯铵含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3046号)等文件规定,按照《西南片区第六次药品价格协调会议纪要》决定,我委对粘菌素等药品价格及省级定价的部分药品中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企业资格及药品价格予以了审定。并于2008年1月4日至1月11日在云南经济信息网予以公示,征求意见。现将粘菌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均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市场上仍在流通的非GMP药品,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按以下原则核定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比GMP相应品种规格低40%,其它剂型低30%。
二、附表中未列剂型、规格在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暂未公布价格前,各生产、经营企业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比照同类品种中已下达的相近规格价格执行。
三、鉴于目前国内西吡氯铵含片供应紧张,经研究,决定对从境外进口的西吡氯铵含片(商品名:开刻立)制定临时价格,规格为2mg*24片/盒,最高零售价为40元;鉴于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正式获得上海杏灵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银杏叶提取物专利的转让权,用于生产银杏叶注射液(舒血宁注射液),现临时增补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银杏叶注射液(舒血宁注射液)零售价格2ml:15元/支,5ml:36元/支;法国法杏制药厂生产的雌二醇凝胶,继续按原国家计委计办价格[1999]311号文件执行,即17β-雌二醇0.06%*30g每支103元。根据发改办价格[2007]2098号文件,西安迪赛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胸腺肽注射液暂保留单独定价资格,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其价格前,暂按发改价格[2005]1762号、云发改价格[2005]941号及云发改价格[2005]125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办价格[2007]47号文件,我委以云发改价格[2007]754号公布了头孢替安最高零售价格(暂定价),此价格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头孢替安说明书修改和日用量减少的情况临时制定的价格,此价格只适用于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其它生产厂家仍按云发改价格[2006]1121号文件执行。
五、从200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药品目录》公布后,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陆续对目录内品种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公布。目前除极少数品种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基本完成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审定工作,为保证药品政府定价的严肃性,努力减轻患者的不合理负担,兼顾药品生产企业利益,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按通用名公布过价格的药品品种必须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的品种和生产厂家(包括原研和专利药品),也必须按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文件下达的企业名单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具备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资格的生产厂家一律执行GMP层次价格。撤消我委云发改价格[2005]1008号文件对原研制和专利保护药品的临时定价规定。
六、带预充式注射剂在不带预充式注射剂基础上按每个最小零售单位加价5元执行(国家和省文件中已包含预充价格的不再另外加价)。除已明确规定含附加物的药品价格外,在药品之外增加注射器、用药器、通用注射溶媒液等附加物的一律不得加价。
七、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所有药品购销差率严格按照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和云发改价格[2005]94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八、附表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