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精神,现将阿霉素等62种抗肿瘤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和省内调增进政府定价目录的抗肿瘤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下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一律由经销企业比照GMP药品价格降低30%的幅度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未列的剂型规格,我局将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凡在我省生产或经营有附表所列以外剂型规格品的企业,必须在本通知下达10日内,将补充剂型规格报我局(消费品处),在我局未审核公布下达最高零售价格之前,暂不得销售。
三、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仍按现行购销合同配送和购进药品。因供货方面原因不能供货的,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其他供货单位购进。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计算中标药品在医院的实际零售价格,即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实际顺加不得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凡按此办法计算的实际零售价格低于附表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实际零售价格高于附表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通知自二○○六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表:部分抗瘤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