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省卫生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要求和《药品差比价(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精氨酸等补充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精氨酸等217种补充剂型规格药品价格,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2989号文公布附表一、二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见附表)。
二、附表公布的药品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在不突破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加价率的规定,对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低于500元(含500元)的,按实际采购价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人血白蛋白价格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7]26号)精神,鉴于人血白蛋白临床出现供应紧张甚至断货现象,该药品如执行发改价格(2006)2989号通知公布价格有困难的,我们在调查了解人血白蛋白血源供求、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等情况,制定人血白蛋白临时价格,具体价格另行公布。
四、本通知自2007年2月15日起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如价格调整后有短缺断货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附件:山西省关于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