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头孢丙烯23个非标准规格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区)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我局已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现将我局制定的头孢丙烯等23个非标准规格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作补充公布(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撤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6]472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定青霉素等100个非标准规格品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6]562号)中的哌拉西林舒巴坦注射剂最高零售价格,请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青霉素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第五条之规定执行。
本通知价格从2007年1月20日执行。
附表:头孢丙烯等23个药品非代表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表